明知名下轿车被法院查封扣押,仍故意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丁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某日凌晨,丁某某在明知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仍然采取翻墙行为进入该法院内,欺骗值班保安开门后将该车开走。
检察机关认为,丁某某故意转移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经法院查封、扣押的物品是不能私自拿走或变卖的。本案中丁某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被扣押,还以欺骗手段开走自己的车,触犯法律,已构成犯罪,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希望大家遵守法律法规,处理事情之前想清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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