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法治
2023年6月(总第479期)
如此“兼职”,实为犯罪
作者:代薇
导读之声
随着大学生群体中兼职打工风潮的兴起,个别大学生做起了这样的“兼职”——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出租或者出售给所谓的“老板”帮助其过账,事后按照过账金额的若干百分点来收取费用作为“兼职报酬”。殊不知,这种“挣快钱”的兼职可能触犯了刑法,使自己成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等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方知后悔晚矣。
故事聚焦
沈某是合肥某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初,沈某在网上冲浪时,通过某聊天软件结识了一名网友,便向该网友“出租”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微信,接收资金后再利用微信转至指定账户,对方承诺按照过账金额的11%给沈某提成。之后,沈某又借用并操作同学韩某、张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以及支付宝账号,用于收转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非法获利5000余元。在校大学生为“兼职”出租银行卡,是犯罪吗?
检察官有话说
首先肯定的是,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针对此案,检察院依法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全方位补充收集材料,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以及公安机关参与听证,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旨在保护因偶发原因落入“兼职”陷阱的在校大学生。同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释法说理,促使沈某真诚悔过,积极认罪悔罪。之后,该案经法定程序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将不起诉决定书依法送达,帮助沈某更好地回归学校和社会生活。
为防止在校大学生因为兼职误入歧途,检察官在此提醒: 首先,高校要普及法律以及防范电信诈骗类的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预防落入兼职等各类诈骗陷阱的意识;其次,在大学生兼职环节,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政策指导;最后,在办理此类大学生因为兼职涉“两卡”犯罪案件时,检察官将依法秉持“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理念,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强、认识到自己供卡行为危害性的大学生,作出从轻从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