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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普法进行时:非法存储柴油 触刑追悔莫及
时间:2023-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方便给机械加油,竟非法存储柴油。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吕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违禁品涉案柴油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吕某某为了方便给自己机械租赁公司的机械加油,自2019年夏天开始,将在加油站购买的柴油存储在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油罐内。2022年8月,吕某某在将购买的10吨柴油存储到油罐的过程中被发现。经现场清点,吕某某非法存储在该预制构件公司的柴油共计15300升。经检验,被查获的柴油闪点低于60(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同年8月,吕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吕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中的公司院内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其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放心尖,侥幸心理不可有。检察官提醒大家,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化品,未取得相关运输资质或者置于不具备安全技术标准的生产储存场所,就宛如一颗颗“不定时炸弹”。生产经营者要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底线!遇到对外销售的“黑加油站”或者非法加油站点,广大消费者要认清危害、坚决抵制,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因贪图一时小便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