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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普法进行时:装修公司未完工,却失踪! ​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债台高筑,已无法经营,却仍以装修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日前,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邓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邓某某成立合肥某装饰有限公司,从事住宅室内装修业务。由于经营不善,至2021年11月份,邓某某债台高筑,已无法经营。

为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邓某某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继续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多人签订装修合同,在预收业主支付的装修款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中,邓某某在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累计达18万元。最终,装修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邓某某选择外逃并与业主、材料商、工人断绝联系。2022年5月,邓某某在计划外逃时,仍收取业主刘某34000余元装修预付款,作为自己外逃的费用。

经统计、评估,邓某某共收取7位业主支付的装修预付款496000元,已完成业主装修价值296196元,造成业主实际损失共计199804元。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人民币199804元,用于还债和个人高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检察官提醒 

装修过程中,要尽量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市场认可度高的装修公司。同时,根据装修进度支付相应装修款,不要轻易全款转账,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