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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POS机“养卡”收手续费,这个赚钱门路不可取
时间:2024-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没有真实消费的情况下,以POS机刷卡的方式替人“养卡”,进而从中牟利。日前,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郎某某利用其店铺内的4台POS机,为徐某等多名信用卡卡主提供信用卡垫还“养卡”服务和少量的信用卡套现服务。
所谓“养卡”,即郎某某在徐某等信用卡卡主透支消费无钱还款时,帮助卡主偿还信用卡账单,随即再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其店铺内的POS机刷卡,从徐某等卡主的信用卡中取回为卡主垫付的账单金额。期间,郎某某收取卡主刷卡金额1%至1.3%不等的刷卡手续费(含POS机商户收取的正常手续费0.6%)。
经统计,郎某某的涉案POS机刷卡金额为6278万余元,均系无真实消费,非法获利达1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信用卡垫付透支费用,造成刷卡消费的假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检察官提醒 

经营者应当遵守信用卡管理制度,不提供非法套现业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信用卡“养卡”、套现的行为都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