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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普法进行时】这个骗子有点“熟”
时间:2024-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客户”称自己有辆车急需出售,谁曾想竟是合伙人来“下套”。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姜某某和程某因为合伙倒卖抵押二手车生意结识并相熟。4月,姜某某因自身经济困难遂产生骗取程某钱财的想法。

姜某某使用一个新的微信账户,冒充自己是“屈某某”与程某取得联系。“屈某某”谎称父亲有一辆轿车急需出售,想将该车抵押给程某,双方谈好以4万元价格交易。程某遂安排姜某某前去与“屈某某”见面收车。姜某某让程某将4万元收车款转入其控制的账户后迅速将涉案款项转至自己名下,用于自身花销、打赏女主播等挥霍殆尽。


检察机关认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检察官提醒 

平时与他人进行资金往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核实好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