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因小事发生口角,最后竟酿成大祸。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某小区绿化带内,与同事刘某某因植被养护浇水问题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某用手多次击打刘某某头面部及上半身,致其头面部受伤出血、六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到案后,王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