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要闻
【普法进行时】学历提升有“捷径”?是陷阱!
时间:2025-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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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自己拥有特殊“关系”,能够通过非正规途径帮助他人入学,以此为由骗取钱财。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胡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6月,胡某某在与郑某一起吃饭时,得知郑某想就读合肥某学校提升自己的学历,便谎称自己的父亲认识该学校的某位领导,可以通过熟人关系帮助郑某进入该学校就读,意图借机骗取郑某的财物。郑某信以为真,先后被胡某某以缴纳学费、三好学生费用等借口,骗取了共计56000余元。发现被骗后,郑某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其家人报警,胡某某被抓获。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赔郑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郑某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升学历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在学校官网等正规渠道报名并缴纳所需费用,切勿轻信所谓的“关系”或“捷径”,贪图一时便利,因小失大。如果发现已经遭遇骗局,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好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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