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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9-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童祖权

2019年11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公益诉讼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法律规定,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74件,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6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800多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8件,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凝聚工作合力,筑牢公益诉讼工作基础

加强组织领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靠前指挥,积极对外沟通协调,帮助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适时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鼓舞干警干劲。建立案件线索备案审核和月通报制度,实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加大办案力度,扩大社会影响,稳妥有序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争取多方支持。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争取支持。2019年2月,肥西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我院与县政府办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发至全县各乡镇园区和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实施办法》建立了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工作交流及举报奖励四项机制,推动人大决定落到实处,为打开我县公益诉讼工作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加强协调联动。不断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与刑事检察、综合业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横向协作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把素质高、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中。与多家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座谈研讨,共商对策,其中就污染防治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问题同县环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多次交流。借助外力外脑,建立上下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专业人员解决专业化问题。加强对外交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考察团来院专题学习交流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二、增强大局意识,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办理了全市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运用诉前程序,推进工作。今年4月,就山南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山体监管职责问题,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恢复生态环境。目前山南镇政府已制定方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对山体进行整改修复。今年6月,在履行公益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肥西县紫蓬镇、严店乡境内有三处建筑垃圾违法堆放点后,及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肥西县城市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截至目前,几处被非法堆放的几十万吨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注重食品药品监督。强化对食药安全领域案件线索的排查、评估和管理,高度关注网络舆情,积极发现监督线索。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诉前程序案件9件,依法追回已销售的假酒400多瓶,督促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肥西县域销售药品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今年3月,我院受理宛某销售假药案,涉及销售假药金额600余万元,数额巨大,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院对宛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销毁全部假药,并公开赔礼道歉。

扫黑除恶助力公益。借助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共摸排损害公益线索5件。在办理唐某、苏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发现唐某、苏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给采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今年9月,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全部综合治理费用合计274818元,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取得良好效果。这是全市首例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紧抓关键环节,确保公益诉讼办案效果

促进依法行政坚持以保护公益为最终目标和“三多一少”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价值功能,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尽可能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达到解决问题、保护公益的最终目的,实现双赢共赢。我院在办理66件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积极整改66件,整改率达100%。

推行恢复性司法坚持执法办案与恢复生态相结合,督促公益诉讼被告或相关单位通过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以及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2017年办理的陈某滥伐林木案,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补种马尾松3075株。2018年办理的唐某非法狩猎案,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赔偿公益损失4500元;姚某、吴某滥伐林木案,法院依法判决两名当事人赔偿公益损失41465.5元,为及时修复生态提供保证。

传播公益保护理念丰富宣传方法和内容,扩大公益诉讼影响力,打好坚实的群众基础。先后开展了“保护派河、你我同行”、“公益诉讼宣传行”、“美丽乡村检察行”等专项宣传活动。及时向各类媒体推送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例、相关规定等。2018年8月10日《检察日报》头版以“维护公益大家一起来”为题,图文并茂报道我院开展宣传情况。在法治广场设置公益诉讼宣传专栏;组织干警拍摄案例改编的短视频,吸引关注。利用“3.15”、“12.4”等宣传日和专项宣传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并支持公益诉讼。

我院公益诉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群众参与度不高,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专业化人才储备不足等下一步,我们将紧紧依靠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牢记职责使命,勇于担当作为,进一步把公益诉讼工作做优做实做亮。

一是切实提高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和谐幸福宜居之城,找准公益诉讼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积极、审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着力优化环境,凝聚更多工作合力。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公益诉讼群众基础。加强内外联动,着力从办案中发现线索。利用媒体多角度宣传公益诉讼知识和典型案例,引导群众举报。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畅通渠道,方便群众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检察信箱、肥西检察网等随时提供信息。结合深化保健食品、校园周边、农村市场三个专项监督和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工作向多方延伸。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利用大数据平台、无人机航拍等现代科技助力公益诉讼,解决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三是深入推进办案,加强公益保护效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狠抓线索搜集、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和法庭审理等关键环节,着力推进提起诉讼案件的办理。畅通案件来源渠道,扩大办案规模。办好诉前程序案件,规范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所有诉前检察建议开展“回头看”,对不回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移送,隐瞒不报公益诉讼线索等情况,及时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突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办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是强化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强化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着力培养优良的品格。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公益诉讼办案组织,充实一线办案力量。针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能力素质短板和具体问题,大力实施公益诉讼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不断丰富理论、经验。加强办案锻炼,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实战技能。注重交流研讨,加强与外界进行业务研讨交流,提高解决问题、破解难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报告,是对今后工作的有力推动。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建设现代化新肥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前程序: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案件的两种不同的办案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三多一少监督理念: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能以起诉为目的,应坚持最多地发现问题、最多地发出检察建议、最多地促进问题解决,尽可能少提起诉讼的理念。以期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合适的方式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5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七个省市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8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5.四项机制:县检察院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实施办法”:一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公共利益损害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县检察院办理。通过划定线索移送范围,规定线索移送时限,并设置线索管理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保证联络和信息畅通。二是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明确要求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如需调取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各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提供专业的鉴定技术支持。三是建立工作交流机制。明确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单位的联席会议,对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案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四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为鼓励群众参与公共利益保护,规定对举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违规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