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检察环节执业权利的正确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由本院案件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以下事项:
(一)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向本院办案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或者提出意见;
(四)申请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五)申请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
(六)申请本院调取有关证据;
(七)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八)申请要求听取意见;
(九)申请会见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接待预约制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来电或直接来访的方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办理约见案件承办人相关事宜。
第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本院办理相关执业业务,应填写《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律师、诉讼代理人接待呈批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案件管理中心审验: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自接到预约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办理,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约定会见、阅卷时间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案件管理中心接待区域进行相关事宜。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约时间会见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告知案件管理中心,由案件管理中心通知律师、诉讼代理人另行预约会见时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公诉部门应在预约时间将案卷材料送到阅卷室,并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办理卷宗材料交接手续,阅卷完成后,案件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公诉部门取回案卷材料。
第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会见案件承办人或者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应在专门设立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场所进行。
第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是指侦查机关或办案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内部讨论、研究、审批案件,包括举报线索等工作材料以及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其他犯罪线索等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不得提供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进行核对,并登记备查。确保案卷材料完好后方可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离开。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