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普法工作
普法工作
普法进行时:“偷渡”的2000余箱烟花!
时间:2023-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大量购买、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烟花。日前,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2000余箱烟花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李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前往外地进购了价值十万元的烟花。后分两批将烟花运输至肥西县官亭镇内的仓库进行储存、待售。同年7月22日凌晨,该批烟花被查获。经现场清点,仓库里共计存放各品种烟花2000余箱。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法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大量购买、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烟花,待售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检察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均须合法合规进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商家明知违法,仍为一己私利,选择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请大家切勿为蝇头小利罔顾法律,遵纪守法,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