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拉车门”的方式行窃,连续作案屡试不爽终落网。日前,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汪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6日凌晨,汪某某潜至经开区某小区停车场,把被害人的车门拉开后,将车内的两条金皖香烟和一部vivo手机盗走。2月14日,汪某某因此次盗窃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23年2月12日凌晨,汪某某潜至肥西县某路段交口附近,把被害人车门拉开,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70元盗走。2月19日,汪某某因此次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一日。
2023年8月19日凌晨,汪某某潜至肥西县某洗车店门口,把被害人停在此处的车门拉开,将车内的310元盗走。后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检察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