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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以案说法——砍伐“自家”树木也违法?
时间:2014-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1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孙某、陶某等五人窜至肥西县紫蓬山管委会张老圩村,明知村民程某、侯某等六农户家农田里种植的系退耕还林树木,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吴某等人将收购来的树木转售给王某、丁某等人的木材收购点,以从中赚取差价。经肥西县林业局鉴定吴某收购王某等六家退耕还林地的树木达71.76立方米,孙某、陶某等人收购岳某等三家退耕还林的树木达41.04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为谋取私利,明知他人农田种植的树木为退耕还林地,仍积极予以砍伐,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审。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岳某、王某等村民也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岳某、王某等人在询问笔录中说到,“看到有村民卖树就决定把自家田头的树给卖掉,担心这些树不卖被偷掉就可惜了。”“我没有去政府申请砍树,以为是自家的树可以卖,对这些东西也不是非常懂。”“当时卖树的时候没去考虑那么多,现在才知道卖树是不对的,应该跟政府打声招呼,问下可能卖,能卖再卖。”

  岳某、王某等人田间的树木均系退耕还林时在政府的鼓励下种植的,距今已有十余年,每家卖了80棵至150棵树不等。在这些村民的意识里,卖自家田间的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怎么会违法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2 11 日施行)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分析出岳某等村民未持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退耕还林的树木,且每家卖出的树木经肥西县林业局鉴定均超过10立方米,属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即使砍伐是自家田头种植的退耕还林的树木,也需要持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且不得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才是合法的。

  树木对于净化环境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大力保护森林资源,惩罚滥伐林木的行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自己种植在自家田间的树木就可以任意处置,在不经意之间违法犯罪,这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侦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