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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未办采伐证 滥伐自家林木也犯罪
时间:2014-05-09  作者:周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程某、汤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砍伐自家林木而触犯法律,被肥西县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程某、汤某管制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4月,家住合肥市的程某承包经营肥西县铭传乡高塘村小横山上的林地并购得林地内3600余株树木(主要是马尾松)的所有权。2013年春节前,程为获取利益,以20万元的价格将这批树木卖给肥西人汤某采伐。20133月,汤某在明知程某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应其要求,抱着侥幸心理,带领三名工人使用油锯、弯刀等工具对小横山的部分松树实施砍伐,一共伐掉357株马尾松,大部分销往木材市场,部分留在现场。经肥西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活立木蓄积累计为43.99立方米。同年627日,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其交待:“我以为是自家的树可以随便卖,没有申请就去砍树,未想触犯了法律”。办案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其进行法律教育,两人这才认识到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也需要持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且不得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