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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普法进行时:帮助他人造假证,不思悔改再入狱
时间:2021-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帮助他人伪造印章,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多年后旧病复发、重操旧业,又因伪造证件而入狱。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刘某某(湖南娄底市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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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刘某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下半年,刘某某帮助他人(已判决)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张。2017年下半年,刘某某又为他人(已判决)伪造房地产权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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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私自伪造应由国家机关颁发的房产证、驾驶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再次犯罪,失去自由的刘某某感到后悔,希望早日回归家庭,过上自由的生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绝不能以身犯险,非法取利,到头来得不偿失,付出惨重代价。请大家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做到不造假也不用假,发现造假要勇敢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