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午,肥西县检察院政治部、党总支、工会紧扣年度“青蓝计划”人才培养部署,联合举办“我的检察办案故事”岗位练兵比赛。此次比赛共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
下面将选取部分作品分期进行展示。
“是对方先骂我的!”
“我被他按在地上打,没办法了我才还手的!”
“对方身材比我高大多了,我不捅他也没办法!”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以上辩解,检察官如何查明案件的真相?
“反击”就一定构成正当防卫吗?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揭开10秒监控背后的案件真相。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孙梦琳)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日晚,王某驾驶货车在道路行驶,史某驾驶货车在其后因道路狭窄无法超车。当双方行驶到较宽路段,史某从右侧超车并且将车头横在王某车辆前面。随后史某及王某下车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从驾驶室内拿出剪刀,对史某背部及腰部进行捅刺。
各执一词,案件事实难认定
在提审王某时,王某情绪非常激动。“他一直打我,我被他按在地上打,没办法了我才还手的!”“对方身材比我高大多了,周边也没有人,我不捅他也没办法!”卷宗所反映出来的情况是王某与被害人史某各执一词,史某称自己没有打王某,是王某先动手;王某称自己被史某两次打倒在地,被按在地上打,不得已才还手的。案发现场由于在修路,监控视频无法精准拍到案发现场,而王某的行车记录仪仅记录了二人超车到停车的画面,没有拍到二人动手的过程。
抽丝剥茧还原案发现场
到底现场谁先动手?王某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这个问题真是让我犯了难。但根据能够调取到的证据,王某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已然是能够还原案发现场的唯一客观证据。于是,我将该行车记录仪视频反复播放、观看,突然发现行车记录仪虽然没有拍到画面,但是记录下了二人打斗的声音。如果我将案发时间段进行拆分会如何呢?我再次将该视频慢速播放,逐秒记录不同声音发出的具体时间,终于发现从二人发出打斗声音开始,到史某发出第一声惨叫,中间仅隔了11秒的时间,而根据王某所述,在这11秒过程中,二人先是进行打斗、王某被史某两次按倒在地又爬起来、从车上摸出剪刀向史某捅刺,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在这段短短的时间内很难完成以上事项。之后,我再次对这段时间进行了拆分,发现二人打斗声仅持续了6秒钟,中间有5秒的静默,然后史某开始惨叫并跑向路边车辆求助。按照第二次拆分的结果来看,若真如王某所述,其两次被对方按倒在地殴打,那么只能是发生在前面的6秒钟,而根据生活常理,6秒钟内是不可能发生两次倒地爬起的过程的。
分析完该视频,我对该过程有了初步的判断。之后,史某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我查看了史某身上的伤口,其伤情系从左侧背部肩胛处一直延伸到左侧腰腹部,自上而下,共3处伤口,其中1处伤口直接导致史某脾脏破裂。从二人体型来看,两人身高均在170cm左右,王某体重80kg,史某体重55kg,王某在体型上不处于劣势。至此,案件事实基本已经浮出水面,案发时,二人在车辆并排时开始互相辱骂,之后史某先行殴打王某,王某还手,在过程中王某转身从车上拿出剪刀对史某进行捅刺,史某受伤后王某仍在发泄情绪,大声辱骂史某,充分体现其主观就是为了故意伤害史某的身体,并非其辩解的正当防卫。
出示证据,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我们已经对案发现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进行了分析研判,你当天到底有没有被对方打倒在地?”“对方的体型比你高大很多么?”“你捅刺对方一下后,对方就发出了惨叫,为什么还要继续捅他?”面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王某表示沉默,不再像第一次提审时那么激动,但仍不愿意认罪。
庭审时,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行车记录仪视频,并逐秒进行了分析,同时出示了二人的体型情况、被害人的伤口情况,结合王某在事前面对史某的挑衅积极应对、事中积极与史某互殴、事后在史某受伤后仍进行辱骂的连续过程,发表了公诉意见。面对上述证据,王某终于不再辩解,最终表示愿意认罪悔罪。
事实认定的精准性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检察官抽丝剥茧,找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科学分析证据,将自身置于案件情境之中,跟随案件的发展过程,对案件起因、发展、过程等多方面进行思考,并结合司法经验及人生经验,排除案件的冲突矛盾处,既精准还原出案件事实,也让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