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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检察办案故事”获奖作品展示②:车轮下的真相
时间:2025-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15日上午,肥西县检察院政治部、党总支、工会紧扣年度“青蓝计划”人才培养部署,联合举办“我的检察办案故事”岗位练兵比赛。此次比赛共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


下面将选取部分作品分期进行展示。


“小案”之“不小”,在于它关乎公民最切身的权利与自由,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直观感受,关乎司法公正最细微的刻度。亲历现场,绝非多此一举,它是我们穿透证据迷雾、抵达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付彤)



车轮下的真相

——一次关于“小案”的亲历思考


入院多年来,参与办理过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各类刑事案件,但在我最初接触刑检部门时办理的一件看似普通的危险驾驶案,虽然距现在已经过了好几年,却始终清晰地烙印在我的记忆里。它像一盏灯,时时照亮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也让我深刻体会到“小案不小办”背后沉甸甸的分量。今天,请大家和我一起亲历现场,办好这件“小案”吧。


故事的卷宗并不厚。一个看似再“标准”不过的危险驾驶案:嫌疑人酒后驾车被查获,酒精含量达标,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无证驾驶,人车俱获,供述也基本稳定,有证人证明其当晚饮酒的事实。按照常规流程,我们甚至已在心里默默将他的量刑都算好了,很快就能提起公诉。然而,当我开始详细审查案卷时,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像一根细小的刺,扎进了我的视线:案发地点被描述为“某药房院内”。


“内部院子”?这个表述瞬间让我警觉起来。我们都知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行为必须发生在“道路”上。而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的这个“内部院子”,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卷宗里的描述语焉不详,犯罪嫌疑人关于行为的辩解和几张现场照片也无法清晰界定其开放性。一个关乎罪与非罪的巨大疑问,就这样悬在了这个看似清晰的“小案”之上。


面对这个疑问,为了排除怀疑,加强内心确认,去实地查看,最终我们检察官没有选择放过,我们决定去现场,去找证人,去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首先开展现场勘查,很庆幸我找到了当时现场拍摄的视频,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视频让卷宗上的描述瞬间鲜活起来。这是一个典型的内部区域:一侧是高高的药房后墙,另一侧是宾馆大楼,中间是一个不算宽敞的硬化地面院子。最关键的是,院子唯一的出入口有一道铁门,铁门口写着“非住宿车辆,谢绝入内”!当时我们绕着院子仔细查看时,询问了正在药房值班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说法高度一致:“这个院子就是我们自己人停车用。药房、酒店都是我们老板的,外面社会上的车不给进来,我们药房人员在旁边看到也会拦着,从来没让外人停过”。


亲耳听到的证言,亲眼看到的封闭环境,相信大家已经和我们一样,心里有了一个结论。但为了证据的万无一失,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我们没有也不能止步于此。


其次我们继续收集了证人证言,一是询问了当天与嫌疑人一起吃饭的朋友,排除嫌疑人无证驾驶及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其他可能,二是询问大药房和酒店老板,了解涉案地点是否具有公共性。


再次,在以上的基础上,为巩固证据,又收集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文件及产权证明。以上证明表明了该区域为营业办公场所,产权清晰归属于肥西县医药公司,并未规划或实际作为公共通行道路使用。同时,再次向产权所有者肥西县医药公司确认该院子的管理规则,他向我们出具了书面说明:内部停车场,一律不对外经营,仅本单位员工、家属及友好往来人士使用。


最终,现场勘查的封闭环境、多位证人的一致证言、官方文件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规定,当所有的证据链条都严丝合缝地闭合时,真相水落石出:涉案地点确非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这次经历,像一颗种子深埋我心。从那之后,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我便更加自觉地将“亲历性”融入工作:比如时常同检察官一起当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亲耳听听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恐惧和痛苦;一起走访案发现场,力求在脑海中还原动态场景,准确定罪量刑。


“小案”之“不小”,在于它关乎公民最切身的权利与自由,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直观感受,关乎司法公正最细微的刻度。亲历现场,绝非多此一举,它是我们穿透证据迷雾、抵达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当我们放下案卷,走出办公室,用脚步丈量现场,用眼睛观察细节,用心灵倾听诉求时,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如我在诉”,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