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通过屠宰场验收、屠宰,竟购买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孙某甲、孙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孙某甲常年从事生猪屠宰业务。2021年至2024年期间,孙某甲从外地进购部分生猪时未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相关规定,该部分生猪无法通过屠宰场验收、屠宰。孙某甲为使该部分生猪通过屠宰场验收并屠宰,从孙某等人处购买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38份,并在肥西县及舒城县屠宰加工场验收、屠宰该部分生猪时使用。
其中,孙某向孙某甲出售10份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法获利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甲、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