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麻油瓶,从22楼随手抛下,导致行人受伤。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某日晚,居住在22楼的王某某在厨房做饭时,见一约10厘米长的麻油瓶所剩不多且已开封较久,在明知楼下是商业街步行道、人流密集的情况下,未查看楼下情况便将麻油瓶从窗户直接抛下。瓶子落地后碎裂,飞溅的玻璃渣导致路人王某某右脚受伤出血。
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绝不是小事,随手一抛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某从22楼抛下麻油瓶,虽然瓶体不大,但从高空坠落后产生的冲击力足以造成严重伤害。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极端危险性,培养安全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容器。让我们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建设和谐安宁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