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卖为目的,通过境外软件购买大麻种子,再将成熟的大麻叶卖给他人,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张某甲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某乙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张某甲使用境外某软件从一个代理商处购买了14颗大麻种子,张某甲收到种子后租住肥西县某小区房屋为种植大麻场所,其自主学习种植大麻技术,购买相关工具、肥料等,于2024年4月开始种植大麻。
2024年6月,张某甲在该软件中的好友张某乙得知其在种植大麻,乘坐火车到合肥和张某甲共同种植大麻,同时二人还将种植大麻的照片发至该软件的群中。
2024年7月大麻成熟后,二人在该软件的两个群友向其购买大麻,其中一个群友预付了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的虚拟币。张某甲、张某乙即在租住的房间内将成熟的大麻叶封装成7份,然后携带封装好的大麻叶乘车到达苏州,将其埋包于苏州某公园内,并把埋藏位置拍摄成视频。二人回到合肥后将大麻叶位置分别发送给两个买家。
202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肥西县某小区房屋内查获大麻叶600余克、大麻苗29株、电子秤及塑封机等。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苏州某公园搜查到五份未交易的大麻包(经称量,共计49.66克大麻叶)。
经技术检验,公安机关在肥西县某小区现场扣押的疑似大麻植物、在苏州市某公园提取的五个锡箔封装的疑似大麻植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4年7月22日,张某甲、张某乙在肥西县某小区内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以贩卖为目的种植大麻,将封装好的大麻叶运送至苏州市,埋藏于苏州市某公园内以便贩卖,并成功贩卖一包大麻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交易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本案中的张某甲和张某乙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对涉毒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任何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广大群众应自觉远离毒品,抵制参与任何涉毒违法活动;若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