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加工生产,进而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欧某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王某、欧某某成立安徽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欧某某为实际投资人。该公司通过加盟其他新能源公司,购买搅拌设备、智能操作台、气动搅拌罐、加油枪等设备以及购买多种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汽车尾气清洁剂。
2022年4月底5月初,相关设备和原材料陆续到位,王某和欧某某将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的储存和生产场所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在设备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两人发现智能操作台已损坏,遂决定采用手工操作方式进行生产。
2022年5月3日,王某一人来到生产场所,打开装有危险化学品原料的铁皮桶,并按照比例对原材料化学品进行称重,后将原材料化学品倒入搅拌桶内进行搅拌,以此方式生产汽车尾气清洁剂,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王某本人烧伤和他人的财产损失。
王某、欧某某擅自将生产场所设置在肥西县某商业经营区内,且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对购买来的危险化学品原材料随意存放,也没有设置防火、防爆、报警、防潮及通风等安全设施,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引起火灾。
经消防救援大队对本次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王某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混合气体遇到电火花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火灾造成财产直接损失126万余元。王某、欧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欧某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