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在QQ群内充当“群托”。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郭某某、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以来,郭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在网友的安排下,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话术在QQ群内当“群托”,烘托气氛,让被害人认为可以通过做任务赚钱,从而下载某诈骗软件,由其他人在该软件内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经查,陈某于2024年8月26日进群,按照群主安排在群内做任务,郭某某、杨某某则在群内烘托气氛,后陈某下载该诈骗软件,在软件内被骗95000余元。陈某被骗后报警,当日其通过联系某软件客服拦截订单的方式追回79000余元。
2024年10月,郭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两人分别退赔陈某5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95000余元,其中79000余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广大网友,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加入陌生群聊,同时也要理性兼职,切勿相信任何所谓“快速赚钱”“日进斗金”的“好事”,不要轻信群友的收益截图,任何要求垫资的刷单都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