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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争议解决篇(一)
时间:2025-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以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坚持诉源治理,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现实多发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梳理企业的风险点,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助力企业依法高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肥西检察将分期、分主题对《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内容进行介绍。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争议解决篇



【风险点1】

如缺乏相应证据,客观事实存在不能完全通过诉讼复原呈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

司法工作具有事后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全程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各方当事人又不能达成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尽可能地根据既有证据,按照诉讼规则还原案件事实,对于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事项,在诉讼中存在难以得到确认的风险。

【检察官提示】

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内部、外部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均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资料、固定证据,重点包括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变更内容,合同履行内容等;同时,还要客观理性正确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尽可能回归正常生产经营,减少因陷入纠纷带来的损失。



【风险点2】

管辖约定不明,将产生更高的争议解决成本。

【释法说理】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官提示】

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合同签订时作出有效、便利的管辖约定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第6条)。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住所地”这样的约定同样容易产生争议,如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管辖机构,避免再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第34条、第35条)。



【风险点3】

不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受到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释法说理】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既不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将得到支持。

【检察官提示】

为避免此类风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既可以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还可以保存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189条、192条、194条至199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当尽可能协商、和解,也可以积极选择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和解等方式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