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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争议解决篇(二)
时间:2025-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以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坚持诉源治理,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现实多发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梳理企业的风险点,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助力企业依法高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肥西检察将分期、分主题对《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内容进行介绍。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争议解决篇



【风险点1】

逃避送达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视为送达”,将产生丧失己方诉讼权利的风险。

【释法说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采取躲避或拒收的方式,以为司法程序将因此无法继续。但实际上,经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视为送达,司法程序将继续进行,该当事人如不积极参加诉讼,可能因此失去申请回避、提出反诉、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等权利。

【检察官提示】

拒收诉讼文书的,经送达、见证、记录等程序,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5条)。



【风险点2】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不予受理。

【释法说理】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检察官提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限于存在法定事由,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风险点3】

逾期申请执行,可能产生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依然无法实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二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提示】

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风险点4】

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产生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续行财产保全的风险。

【释法说理】

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

【检察官提示】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