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看房过程中,突然萌发抢劫的想法,并予以实施,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郑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郑某长期居无定所停留在网吧上网打游戏,2025年11月2日,郑某以租房为目的,与张某某相约在出租的房屋楼下见面,碰面后张某某带着郑某看房并商谈价格。
商谈过程中,张某某坐在沙发上书写合同,郑某坐在床上拿自带的胶带粘衣服上的头皮屑。此时,郑某看见自己携带背包内的水果刀,便产生抢劫张某某的想法。随即,郑某一手拿胶带捂住张某某的嘴巴,一手拿水果刀架在其颈部,威胁张某某不要动并将其挟至床边,企图让张某某从郑某背包内拿胶带继续捂住张某某的嘴巴,因张某某不配合未果,后张某某反抗用手掰弯抵在颈部位置的水果刀,同时为不让自己受到伤害表示愿意给郑某钱。
郑某遂放下水果刀,让张某某继续坐回沙发,并先后索要不同数额的钱款,张某某均表示没有。后郑某两次要求查看张某某手机内钱款余额,张某某未同意并称若郑某伤害自己,其亲属将会报警,同时安抚郑某称自己不会报警。因担心郑某拿不到钱款伤害自己,张某某拿出手上佩戴的银白色戒指给郑某。此时,郑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拒绝接受戒指并哭着道歉。张某某趁机离开房屋,郑某随即离开。离开后,张某某打电话告知其丈夫自己遭遇抢劫,其丈夫报警。
郑某某回到网吧后,将水果刀丢弃在网吧厕所的窗户缝隙内,经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人身检查发现,张某某颈部右侧有1cm左右的红色划痕。经鉴定,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的透明胶带上检出郑某的DNA。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室内持械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犯罪中止,又具有坦白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的;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租房名义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已触犯刑法,入户抢劫属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高。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念之差可能铸成大错,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主动放弃、及时收手才是唯一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