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转移其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未某某、王某、孙某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不等的刑罚。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未某某、王某、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软件联系上线人员,在明知“上线”要求拿取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同意帮助转移,并约定转移资金前,三人需上交一定数额的虚拟币给上线作为押金。三人分工负责,先由三人共同选定资金放置地点,后由未某某、王某负责垫付押金,并监视现场情况,二人按照转移资金的9%获利;孙某负责与上线人员联系、布置现场监控并拿取现金,并按照转移资金的1%获利。
检察机关认为,未某某、王某、孙某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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