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以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坚持诉源治理,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现实多发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梳理企业的风险点,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助力企业依法高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肥西检察将分期、分主题对《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内容进行介绍。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合同履行篇
【风险点1】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已经明显恶化,企业依然未能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产生了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
企业发现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于前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由此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陷入己方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并应当及时以通知的方式明示并有效送达对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
【检察官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合同。但是,企业如果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风险点2】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作为守约方不采取适当措施止损,产生了扩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风险。
【释法说理】
有的案件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守约方多认为己方对于损失的产生不存在过错,因此缺乏止损动因,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如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检察官提示】
为防范此类风险,即便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亦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由违约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
【风险点3】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能及时关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的情况,产生己方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
【检察官提示】
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作为债务人如发现相关线索或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如在债权到期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的,还有必要依法提前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536条、537条)。
【风险点4】
【释法说理】
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采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还可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己方债权实现。
【检察官提示】
为防范此类风险,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无偿处分行为,以及在相对人知道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低价转让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应当及时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至542条)。
【风险点5】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能全面保留合同变更和交付、结算的证据,可能产生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释法说理】
此类情形高发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期、工程量的变更极为常见,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付款、结算、验收确认,但是具体操作极为不规范。
【检察官提示】
为防范此类风险,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遇有工程量的增减,应当尽可能双方书面确认,并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权限;对于工程款的给付、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结算均应当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