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肥西县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宣告,决定对小明(化名)作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同日,肥西县检察院委托社工组织对小明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工作。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小明在肥西县某医院对其生病的爷爷进行陪护期间,将隔壁病床李某的手机盗走。小明通过验证码将李某手机的支付宝账号退出,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后小明将李某的手机放回原处。之后小明使用李某的支付宝余额支付8000余元,在某购物APP上购买手机一部。2025年2月,经被害人李某的儿子孙某某报案,小明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小明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小明到案后积极认罪,表示要痛改前非,以后好好工作,自食其力,做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其父母在小明涉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识到自己对孩子陪伴不够,表示以后会加强监管,多和孩子有效沟通和引导,助其走好人生道路。
检察机关认为:
小明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8000余元,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鉴于小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其家庭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经听取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均对小明作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肥西县检察院遂对小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考验期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走上歧途,往往与监护缺位、法治意识淡薄、不良社交有关,家长要多陪伴、多沟通,及时纠正不良行为,筑牢家庭法治第一道防线,切莫因年纪小放任不管,避免小错酿成大祸。检察官提醒,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敬畏法律、遵守规则。违法必究,宽容有度,只有人人守法,才能守护家庭安宁与社会秩序。